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陸地方舟新能源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劉礎瑞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77****019E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鄂0804民初180號 |
案號 | (2019)鄂0804執(zhí)100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陸地方舟新能源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荊門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返還購車款170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以17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標準,自2018年4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同時在清償該債務時扣減原告丟失的零配件損失13萬元; 二、被告深圳市陸地方舟新能源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荊門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800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28800元,由原告荊門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800元,被告江蘇陸地方舟新能源車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陸地方舟新能源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2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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