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一稽罰〔2021〕41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處罰依據(jù):根據(jù)《******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處以罰款2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2-17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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