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濱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2-009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杭州興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當事人杭州興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北京航空大學杭州研究生院量子實驗室標段工程工地的施工單位。工程地址位于杭州市濱江區(qū)天馬路南川路叉口北。2021年05月02日晚上,在北京航空大學杭州研究生院量子實驗室標段工程工地進行樁機施工作業(yè),至2021年05月02日22時51分仍在進行作業(yè),該違法行為被本機關長河中隊執(zhí)法人員肖東、陳建芳查獲?,F場有樁機1臺,挖掘機1臺,施工人員7人?,F場測得噪聲值為57.8分貝,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中規(guī)定的55.0分貝的噪聲限值2.8分貝,且未辦理《夜間作業(yè)證明》。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亮明身份,告知公務后,現場發(fā)出《接受調查處理通知書》(濱綜執(zhí)接調字[2021]第0000212號)及《責令立即(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濱綜執(zhí)責改字[2021]第0002304號)各1份。執(zhí)法人員于2021年05月09日22時50分對當事人未取得夜間作業(yè)證明進行夜間施工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據:根據《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對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所在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予以處罰:(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未取得夜間作業(yè)證明進行夜間施工、未按照規(guī)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間作業(yè)證明載明的作業(yè)時間、作業(yè)內容、作業(yè)方式以及避免或者減輕干擾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進行施工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七條“對需要處罰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屬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見違法行為自由裁量基準表》(以下簡稱《自由裁量基準表》)的行為之一的,罰款數額按《自由裁量基準表》中相對應量罰區(qū)間的罰款基數與情形變量標準確定,需要適用從輕從重等情節(jié)系數的,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適用相關系數?!钡囊?guī)定(《自由裁量基準表》第46項,違法情形量罰區(qū)間:分貝數55db以上-70db以下;罰款基數:5000;情形變量標準:每增加5db,罰款數額增加5000元;計算公式:5000+5000*(x-55)/5;x:55≤x≤70)。建議對當事人杭州興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柒仟捌佰元整。執(zhí)法決定:對當事人杭州興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柒仟捌佰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04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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