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省贛林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243942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西民初字第1483號 |
案號 | (2019)贛0103執(zhí)7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普森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南昌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罰息(截止到2015年6月10日止,利息共計232797.02元,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為準); 二、被告江西省贛林擔保有限公司、彭美秀、李文盛對以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430元,由被告江西普森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贛林擔保有限公司、彭美秀、李文盛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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