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信陽市云龍電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伯年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721512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豫1521民初2096號 |
案號 | (2017)豫1521執(zhí)3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羅山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羅山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6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陳品超與被告信陽市云龍電源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二、被告信陽市云龍電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陳品超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28446.67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6893.33元,共計85340元。 三、駁回原告陳品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信陽市云龍電源有限公司負擔。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