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商風輪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賈世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869446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棗民二商初字第68號 |
案號 | (2016)魯04執(zhí)3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2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3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商風輪輪胎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2015年9月20日之前的欠息為1470181.51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5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的年息8.4%上浮50%計算利息和罰息);二、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有權以被告中商風輪輪胎有限公司提供的質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質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侯賀莉、王慎民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侯賀莉、王慎民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有權向被告中商風輪輪胎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1800元,保全費5000元,兩項共計116800元,由被告中商風輪輪胎有限公司、侯賀莉、王慎民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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