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寧煙處[2020第3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對東武未在當?shù)責煵輰Yu批發(fā)企業(yè)進貨按其違法經(jīng)營貨值1363.14元處以7%的罰款95.42元。二、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真品卷煙9條全部發(fā)還東武本人。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6-09 |
決定機關(guān) | 寧縣煙草專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