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南興)應急罰〔2019〕3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8-26 |
決定機關 | 南寧市興寧區(qū)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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