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徐州華天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31269****263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312民初829號 |
案號 | (2021)蘇0312執(zhí)恢78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發(fā)布日期 | 2022-02-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徐州華天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福瑞德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90萬元、利息(利息計算至2014年8月31日為79800元;2014年9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期間的利息,以9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計算)及律師費67288元;二、被告徐州合眾路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凱莫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540元,減半收取827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270元,由三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7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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