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佛山市順德區(qū)富肯電器貿(mào)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60667****17X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0604民初11374號 |
案號 | (2018)粵0604執(zhí)88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本邦電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11346620.22元及利息25259元、罰息433645.32元、復利6381.47元(暫計至2018年1月17日止,此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照罰息年利率8.483%計收); 二、被告廣東本邦電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4筆銀行承兌匯票債務本金共計20196000元及利息共1363230.00元、復利共36896.41元(暫計至2018年1 月18日止,此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計收)(詳見附件1); 三、原告對被告廣東本邦電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勒流街道新城新埠大道26號土地【土地權利證號:佛府(順)國用(2009)第0601371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原告對被告廣東本邦電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67臺機械設備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詳見附件2); 五、原告對被告廣東本邦電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323臺設備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詳見附件3); 六、原告對被告廣東本邦電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及產(chǎn)成品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七、原告對被告廣東本邦電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號:第12528404號、第1364315號、第1369591號、第1414312號、第1473859號、第1980046號、第3960614號、第3960615號、第3960616號、第4067398號、第4230707號、第4230708號、第4241652號、第4241653號、第4241654號、第4241743號、第4241748號、第4241750號、第4368235號、第4368236號、第4368237號、第4368238號、第4368239號、第4368240號、第4368241號、第4368242號、第4368248號、第4368249號、第4368251號、第4368252號、第4383926號、第4383927號、第4383928號、第4383929號、第4548504號、第4548526號、第4548528號、第4548529號、第4548530號、第4548596號、第4548597號、第4548599號、第4548600號、第4787088號、第4933382號、第5358203號、第5358222號、第6206727號、第6206728號、第8251697號、第8430477號、第8430507號、第8430546號、第8430578號、第8818775號、第8818776號)就其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zhì)的知識產(chǎn)權中的財產(chǎn)權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八、原告對被告廣東本邦電器有限公司將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8日止產(chǎn)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及相應孳息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九、被告廣東本邦電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富肯電器貿(mào)易有限公司、襄陽華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蔡干強、蔡干明、盧麗英、楊秋明對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78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214780元,由被告廣東本邦電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富肯電器貿(mào)易有限公司、襄陽華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蔡干強、蔡干明、盧麗英、楊秋明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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