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鄉(xiāng)市新平川釀酒廠 |
法定代表人 | 祖凌云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742562-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豫0726民初2183號 |
案號 | (2018)豫0726執(zhí)8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延津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延津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新鄉(xiāng)市新平川釀酒廠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借款本金2659.98萬元及利息 二、若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原告有權對延房他證延津字第201513665號、延他項(2015)第039號證書項下抵押物進行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有限受償 三、被告祖凌云、高繼玲、李四輩對上述抵押物范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于昊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上訴抵押物范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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