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蒼公(靈新)行罰決字[2021]0117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20年05月15日期間,浙江嘉田印刷制版有限公司不如實記錄儲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高錳酸鉀的數(shù)量、流向。于2021年06月01日10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浙江嘉田印刷制版有限公司作為儲存、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行為已構成不如實記錄儲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shù)量、流向。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02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蒼南縣公安局靈溪新區(qū)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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