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黃石昌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102747-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鄂1126民初563號 |
案號 | (2021)鄂1126執(zhí)21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蘄春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蘄春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蘄春縣烈士陵園管理處與被告黃石昌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8日簽訂的租賃合同; 二、被告黃石昌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蘄春縣烈士陵園管理處返還租賃物(門樓設施和土地使用權)并恢復原狀,且支付所欠原告蘄春縣烈士陵園管理處租金252054.30元(已自2018年6月28日計算至2021年1月8日,后期租金按年租金100000元的標準支付至租賃標的物退還原告時止); 三、駁回原告蘄春縣烈士陵園管理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80元,減半收取計2540元,由被告黃石昌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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