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72****264L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5民初1332號 |
案號 | (2020)蘇0509執(zhí)78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1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濮學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史華借款本金500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以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標準計算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蘇州市華瑞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蘇州金球地產有限公司、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地靈電氣有限公司對被告濮學林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蘇州市華瑞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蘇州金球地產有限公司、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地靈電氣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濮學林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43279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訴訟費548879元,由被告濮學林、蘇州市華瑞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蘇州金球地產有限公司、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地靈電氣有限公司負擔。15如果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所規(guī)定的相關標準交納相應的上訴費用(開戶行:江蘇省南京市農行山西路支行,賬號10—113301040002475,匯款憑證復印件寄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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