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72****264L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509民初10014號 |
案號 | (2020)蘇0509執(zhí)116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萬元,并支付利息128663.33元、罰息(截至2018年11月20日為51040元,此后以本金88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計算)(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吳江分行營業(yè)部,賬號:6228400406194320665)。二、若被告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債務,則原告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有權就抵押物即位于蘇州市吳江區(qū)松陵鎮(zhèn)友誼工業(yè)區(qū)的房產、土地(他項權證編號分別為“吳押他項(2016)吳第00249號”“蘇房他證吳江字第00238740號”“蘇房他證吳江字第00238736號”“蘇房他證吳江字第00238738號”“蘇房他證吳江字第00238735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登記債權數(shù)額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繼續(xù)清償;三、被告蘇州地靈電氣有限公司、蘇州金達地產有限公司、蘇州金球地產有限公司、沈建祥、張道勤對被告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四、被告沈玉偉、朱峰對被告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最高額88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五、被告濮學林、沈根妹對被告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按照《最高額保證承諾書》《保證承諾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732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42329元,由被告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地靈電氣有限公司、蘇州金達地產有限公司、蘇州金球地產有限公司、沈玉偉、朱峰、濮學林、沈根妹、沈建祥、張道勤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至本院(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吳江支行營業(yè)部,賬號:6228400406093149165)。原告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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