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MA35LYC4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贛0502民初266號 |
案號 | (2019)贛0502執(zhí)21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江西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葉軍借款本金1667937元及利息158454元(按月利率1%計算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5月10日),同意于2019年5月10日歸還300000元、2019年5月30日歸還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58454元、2019年6月30日歸還300000元、2019年7月30日歸還300000元、2019年8月30日歸還300000元、2019年9月30日歸還167937元,并自2019年5月11日起以尚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原告表示同意; 二、如被告江西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和金額付款,則承擔以全部所欠本金1667937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并同意原告葉軍向法院按全部所欠本息申請執(zhí)行; 三、被告陳偉同意對本協(xié)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新余市渝龍鐵路投資有限公司同意對本協(xié)議第一項中借款本金1667937元承擔一般保證擔保責任; 五、原告葉軍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496元,減半收取12248元,由被告江西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陳偉、被告新余市渝龍鐵路投資有限公司連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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