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朝)食藥監(jiān)食罰〔2020〕10009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67條第1款第9項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17 |
決定機關 | 朝陽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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