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海南優(yōu)孚苗木培育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德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728574-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海仲字第66號裁決書 |
案號 | (2016)瓊72執(zhí)1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海南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1、被申請人海南優(yōu)孚苗木培育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上海景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5197'81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啟2侃:1年,月I甘起至2i2年I月1名一日、,以i2.1.97ao.&名5J元為本金;21112年1月19至2LU3.年2月6日,以7197808.85元為本金;2013年2月7日至本裁決生效之日,以519Th08.85元為本金。以上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2、被申請人海南優(yōu)孚苗木培育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上海景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師服務費150000元; 3'駁回申請人上海景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的仲裁費61193元,由被申請人海南優(yōu)孚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承擔46052元,申請人上海景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51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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