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濮環(huán)罰決字〔2017〕第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內容 | 南樂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2006年6月9日由河南省環(huán)保局批復,文號為豫環(huán)審﹝2006﹞105號。2016年11月3日、11月30日現(xiàn)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常生產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未驗收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4-21 |
決定機關 | 濮陽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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