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海自然資規(guī)罰(2019)5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市海曙區(qū)水利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2170平方米土地;2、對在非法占用的217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限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自行拆除,恢復土地原狀;3、對非法占用1375平方米基本農(nóng)田的行為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計罰款人民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整(41250元);對非法占用795平方米一般農(nóng)田的行為處每平方米25元罰款,計罰款人民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9875元),共計罰款人民幣陸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整(6112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0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海曙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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