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靖安縣欣榮鎢礦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世瑞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777047-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17號 |
案號 | (2016)粵5281執(zhí)5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普寧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普寧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16-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新化天瑞礦冶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付還原告陳福平借款本金2000萬元、借款期限內的利息120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借欠款項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其中的100萬元自2014年3月6日起算,另550萬元自2014年3月20日起算,另850萬元自2014年3月23日起算,另500萬元自2014年3月24日起算,均計至還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劉典平、李臻、蔡榮波、江西華世投資有限公司、靖安縣欣榮鎢礦、武寧縣華源銻業(yè)有限公司、修水縣布甲鎢礦對被告新化天瑞礦冶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共15280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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