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張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967161-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582民初3264號 |
案號 | (2018)蘇0582執(zhí)61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湯美芬工資款350000元。 二、駁回原告湯美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50元、公告費460元,合計7010元,由被告張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原告湯美芬已預交,由被告張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決時直接給付原告湯美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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