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金地稅稽罰[2017]4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三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一)存在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行為1.2013年1月74號憑證、5月111號憑證、10月35號、59號憑證在管理費用-業(yè)務招待費科目列支購買火腿、服裝等禮品合計金額125264.50元,系業(yè)務活動中贈送外單位人員的禮品,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25052.90元。2.2014年1月16號、92號憑證、2月45號憑證、7月8號憑證、12月23號憑證在管理費用-業(yè)務招待費科目列支購買火腿合計金額168110元,系業(yè)務活動中贈送外單位人員的禮品,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33622元。3.2015年1月80號憑證、3月20號憑證、7月81號憑證在管理費用-業(yè)務招待費科目列支購買火腿、人參等禮品合計金額227000元,系業(yè)務活動中贈送外單位人員的禮品,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45400元。(二)存在未按規(guī)定全額申報繳納印花稅行為1.2013年1月與浙江樂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等簽訂建筑裝飾工程合同2份,合同金額1026901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308.10元。2.2013年4月與上海新宿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簽訂建筑裝飾工程合同2份,合同金額220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66元。3.2015年1月與金華市明家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墻面修補工程合同1份,合同金額15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4.50元。4.2015年2月與金華市第四建筑公司等簽訂維修工程工程合同4份,合同金額1186133.95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355.80元。5.2015年6月與金華市第四建筑公司簽訂維修工程合同1份,金額200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60元。6.2015年10月與金華市華裕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維修工程合同1份,金額134268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40.30元。7.2015年10月與深圳尚邦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金華市華裕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簽訂裝修工程合同4份,合同金額2397326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719.20元。以上違法事實由稅務稽查工作底稿、查補稅款計算表、建筑維修(裝飾)工程合同及清單、相關記賬憑證及發(fā)票復印件等證據(jù)材料證明。我局已于2017年5月18日書面告知了稅務行政處罰有關事項,你單位未提出異議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4月28日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其他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稅務行政處罰: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5號)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少繳印花稅的行為,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776.95元。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52037.4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01 |
決定機關 |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曾永強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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