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鄞)應急罰〔2020〕25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明州建設有限公司“5·1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鄞)應急罰〔2020〕253號案件名稱:寧波明州建設有限公司“5·1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案被處罰人姓名或名稱:寧波明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永欣主要違法事實:寧波明州建設有限公司對寧波明州建設有限公司“5·1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發(fā)生負主要責任行政處罰的種類:1.罰款人民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整行政處罰的依據(jù):《生產(chǎn)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安全生產(chǎn)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對《生產(chǎn)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到指定銀行(鄞州銀行各網(wǎng)點)繳納罰(沒)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寧波市鄞州區(qū)應急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0年11月3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03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鄞州區(qū)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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