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衍文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顧旭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8615441-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0722民初3105號 |
案號 | (2018)皖0722執(zhí)3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樅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慶華美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樅陽縣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利息137384.04元;并以600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6年7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66%計息。 二、原告樅陽縣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對被告安慶華美服飾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華美服飾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樅陽縣義津鎮(zhèn)義東村建筑面積8273.63㎡的房屋[房地權證樅陽字第00004742號、房地權證樅陽字第00004743號、房地權證樅陽字第00004744號、房地權證樅陽字第00010099號]及隨房產抵押的土地使用權16004.1㎡[樅國用(2004)字第0111號]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法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上海衍文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顧旭、陳志偉對本判決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安慶華美服飾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423元,由安慶華美服飾有限公司、上海衍文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顧旭、陳志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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