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銳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吳偉淡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4202417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臺三商初字第00614號 |
案號 | (2013)臺三執(zhí)民字第180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臺州三門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2-0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被告浙江野健休閑用品有限公司歸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及支付按合同約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復利(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算至2013年6月4日止;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5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復利自2013年3月21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款限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付清。^~^二、被告銘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銳天科技有限公司、王素芳、朱云武、吳敏妍、吳偉淡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銘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銳天科技有限公司、王素芳、朱云武、吳敏妍、吳偉淡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浙江野健休閑用品有限公司進行追償。^~^若被告浙江野健休閑用品有限公司、銘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銳天科技有限公司、王素芳、朱云武、吳敏妍、吳偉淡未在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73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52300元,由被告浙江野健休閑用品有限公司、銘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銳天科技有限公司、王素芳、朱云武、吳敏妍、吳偉淡共同負擔。^~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