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東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蘇春曼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6760694-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104民初4197號 |
案號 | (2018)蘇0104執(zhí)258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4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正康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許淑菊借款本金2萬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不超過年利率6%為限)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蘇東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正康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150元,由被告江蘇正康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江蘇東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江蘇正康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江蘇東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已由原告許淑菊預交,被告江蘇正康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江蘇東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將此款給付原告許淑菊。原告許淑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中剩余的25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01011329100245018)。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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