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珠海伸亞注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40076****092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0404民初655號 |
案號 | (2021)粵0404執(zhí)17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珠海伸亞注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東莞市納克改性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56500元; 二、被告珠海伸亞注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東莞市納克改性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本金256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256500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計取2822元,由被告珠海伸亞注塑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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