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椒農水(肥料)罰決字〔2019〕第1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銷售有效成分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產品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警告;并處壹仟伍佰圓(1500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20 |
決定機關 | 椒江區(qū)農業(yè)農村和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陶維康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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