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鄂環(huán)鄂前罰字〔2021〕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西側洗煤廠露天堆放煤炭未苫蓋,未采取密閉措施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參照內蒙古自治區(qū)環(huán)境保護系統(tǒng)《大氣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標準(試行),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17 |
決定機關 | 鄂托克前旗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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