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福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3070125****240C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皖0303民初786號 |
案號 | (2020)皖0303執(zhí)11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基業(y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省安達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貨款567493.75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計算,即2016年1月1日至4月25日按所欠貨款755369.69元計算利息;2016年4月26日5至9月1日按所欠貨款655369.69元計算利息;2016年9月2日至10月23日按所欠貨款605369.69元計算利息;2016年10月24日至12月16日按所欠貨款867493.75元計算利息;2016年12月17日至全部貨款付清為止按567493.75元計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640元,減半收取5320元,由被告基業(y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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