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夢東方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0422MA****XW6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湘0422民初357號 |
案號 | (2021)湘0422執(zhí)7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衡南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衡南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成吉剛、陶巧云與被告湖南夢東方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被告湖南夢東方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成吉剛、陶巧云購房首付款586958元,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湖南夢東方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成吉剛、陶巧云截止2020年12月用于購房支付的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229153.92元,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被告湖南夢東方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成吉剛、陶巧云違約金8161元,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五、駁回原告成吉剛、陶巧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042元,減半收取計6021元,財產保全費4600元,合計10621元,由被告湖南夢東方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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