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陽光盛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盛漯松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774306-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年東民初字第07412號 |
案號 | (2017)京0101執(zhí)456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北京陽光盛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文華盛典(北京)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千五百萬元及截至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的利息五十二萬二千三百零九元八角四分; 二、被告北京陽光盛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文華盛典(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支付融資安排費一百三十九萬五千元; 三、被告北京陽光盛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文華盛典(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數額為基數,從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四、被告北京陽光盛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文華盛典(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十萬元; 五、被告盛漯松對被告北京陽光盛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原告文華盛典(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北京陽光盛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電視劇《建元風云》首輪衛(wèi)星播出權授權費取得的合同匯款不低于一千八百萬元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在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債務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七、被告盛漯松對原告文華盛典(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北京陽光盛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追償; 八、駁回原告文華盛典(北京)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十二萬三千九百零四元,由被告北京陽光盛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盛漯松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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