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昌市監(jiān)工罰(2020)57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td> |
行政處罰內容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0-13 |
決定機關 | 北京市昌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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