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韓威南冷制冷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1566****967J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581民初11990號 |
案號 | (2020)蘇0581執(zhí)205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南京韓威南冷制冷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加工款86302元,并以86302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常熟方塔支行,賬號6228400406136956162)。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23元、保全費1270元,合計2893元,由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負擔1024元,被告南京韓威南冷制冷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869元。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97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南京韓威南冷制冷集團有限公司應負擔案件受理費979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被告南京韓威南冷制冷集團有限公司負擔的保全費890元已由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預交,由被告南京韓威南冷制冷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常熟市建安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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