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碚)應急(?;?罰﹝2020﹞1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和《重慶市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19 |
決定機關 | 重慶市北碚區(qū)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歐代文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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