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市康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3123824-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0111民初7744號 |
案號 | (2018)粵0111執(zhí)98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州市康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借款人劉經森欠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支行的借款本金97392.22元及截止至2007年12月28日的利息12080.66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廣州市康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借款人劉經森欠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支行的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借款本金97392.22元為基數(shù),按《樓宇按揭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 三、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78元,由兩原告負擔388元(已交納),由被告負擔2490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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