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連人社監(jiān)罰字﹝2021﹞第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罰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我局對你公司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nóng)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責令你公司建設開發(fā)的中庚香江城項目停工(停工期限截至向農(nóng)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909萬元止),并處你公司伍萬元罰款。根據(jù)《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建設銀行連江支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收款單位:連江縣財政局收繳國庫:國家金庫-連江縣支庫預算級次:縣級科?目:103050199名?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監(jiān)繳機關:連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注欄:連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jù)復印件送達我局備案。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18 |
決定機關 | 連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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