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黑龍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3010476****333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黑0104民初9137號 |
案號 | (2020)黑0104執(zhí)320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黑龍價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27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黑龍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1 500 000元及利息(以1 500 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5倍予以計算,自2016年8月30日至被告黑龍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清償之日止,但計算標準年利率不得超過6%); 二、駁回原告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 300元(原告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已預交),保全費5 000元(原告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黑龍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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