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漢古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蔚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55****87X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粵0306民初18002號、(2018)粵03民終4700號 |
案號 | (2018)粵0306執(zhí)889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7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深圳市漢古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東莞市盾一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貨款803018.3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以9118.7元、71840.9元、99471.5元、231664.2元、111149.7元、23904.3元、233356.5元、22512.5元為本金,分別從2016年9月1日、同年10月1日、同年11月1日、同年12月1日、2017年1月1日、同年2月1日、同年3月1日、同年4月1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本判決生效后,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994元,公告費450元,保全費4617元,合計17061元,由被告深圳市漢古風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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