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黑龍江省匯中鍋爐燃料油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3128273****946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1)南民三初字第457號 |
案號 | (2021)黑0103執(zhí)恢55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黑龍江省匯中鍋爐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655.44萬元; 二、被告黑龍江省匯中鍋爐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截止到2011年8月25日止的利息人民幣5424930.66元; 三、被告黑龍江省匯中鍋爐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按照日萬分之三點二三七的標準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四、如被告黑龍江省匯中鍋爐燃料油有限公司不能清償上述借款本息,對不能清償部分,應以被告黑龍江省匯中鍋爐燃料油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肇東市鐵五街道四委二十八組71652平方米、肇東市高速公路出站口北側192284平方米兩處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及16種設備(附清單)折價或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償還上述款項; 五、被告黑龍江省匯中鍋爐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律師費144115.4元。 六、被告黑龍江長豐鍋爐燃料油有限公司、被告彭延貴、被告劉立賢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2849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黑龍江省匯中鍋爐燃料油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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