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浩地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段磊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00072****976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津02民初870號 |
案號 | (2018)津02執(zhí)3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天津浩地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敬淼工程款31298625.4元,并向原告周敬淼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6年11月9日至判決確認給付之日止,以工程款31298625.4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天津浩地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周敬淼停工損2868296元;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天津浩地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周敬淼承兌匯票貼現(xiàn)利息損失1304050元;四、原告周敬淼就“天津市寧河縣蘆臺鎮(zhèn)震新路南側、蘆臺鎮(zhèn)西側朝陽花園3-2#、3-3#、3-6#、3-8#”已完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有權優(yōu)先受償;五、駁回原告周敬淼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7861元,原告周敬淼負擔75151元、天津浩地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82710元;鑒定費共計426200元,原告周敬淼負擔264244元、被告天津浩地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619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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