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平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8-007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平陽縣燃氣協(xié)會文件(平燃協(xié)[2021]011號),2020年至2021年期間,瓶裝燃氣銷售利潤約15%,鑒于當事人未取得瓶裝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從事經(jīng)營活動涉及金額較小,情節(jié)輕微,應適當從輕處罰,依據(jù)《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結合《溫州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使規(guī)定》(溫綜法[2018]142號)文件,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處罰款人民幣叁萬整。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肆佰肆拾貳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2-16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平陽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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