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臨自然資源罰字(2019)2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zé)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64335.63平方米,并對非法占用土地建設(shè)砂石料篩選場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4元的罰款,計貳拾伍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整(¥257342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29 |
決定機關(guān) | 臨澤縣國土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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