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乒こ坦煞萦邢薰?/td> |
法定代表人 | 桑肖彬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374130-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684民初5640號 |
案號 | (2018)蘇0684執(zhí)9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海門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1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乒I(yè)有限公司、??乒こ坦煞萦邢薰居诒九袥Q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通百麗特涂裝工程有限公司給付貨款2253210.66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91777.66為基數(shù),自2016年1月11日起算;以1861433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3月31日起算)。 二、被告徐建對被告??乒I(yè)有限公司、??乒こ坦煞萦邢薰旧鲜龅谝豁梻鶆肇撨B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徐建在履行上述第二項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海科工業(yè)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南通百利特涂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08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南通百利特涂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95元,由被告海科工業(yè)有限公司、??乒こ坦煞萦邢薰矩摀?24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6615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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