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諸公(工)行罰決字[2017]1231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陶朱街道鴻程路92號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明知招聘的保安需要持有保安證才能上崗,仍然在2015年11月份招聘了沒有保安證的章某才作為公司的門衛(wèi)保安,于2017年5月10日下午17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wù)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給予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11 |
決定機關(guān) | 諸暨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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