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金自然資罰決字〔2019〕1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非法占地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guān)責(zé)令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退還非法占用的35946.3平方米土地,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你單位非法占用的35946.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幣10元處罰,共計罰款人民幣359463元(人民幣大寫叁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19 |
決定機關(guān) | 鄭州市金水區(qū)國土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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