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云南省第三公路橋梁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3080021****863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云0802民初1472號 |
案號 | (2019)云0802執(zhí)1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 公路橋梁工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海 鴻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4日 起以200000.00元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按15%年利率計算的 利息; 二、駁回原告劉海鴻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00.00元,減半收取計2150.00元由被告普 洱通泰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橋梁工程公 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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