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津濱環(huán)罰字[2020]第37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天津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18)》第十五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內容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2-04 |
決定機關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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