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烏國土資罰【2017】1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越界開采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按照每立方米28元沒收越界采挖的335立方米的粘土礦價款;2、對沒收的非法所得價款處10%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15 |
決定機關 | 烏什縣國土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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